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如下:
1、对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和检查;
2、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
3、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进行扣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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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和检查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检查和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以发现、收集和核实证据的活动;
2、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调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
3、扣押通常与检查、检查和搜查相结合。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专项调查活动。
物证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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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验、检查。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执法人员对人身或者特定场所进行调查;
2、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3、扣押。
执法机关可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